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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万达影城要求消费者自购3D眼镜,市监局:罚!
来源:新民晚报     时间:2023-04-24 13:45:54

近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通报,对无锡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阴店和江阴泽阳影院两家影院作出警告及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通报全文如下:


【资料图】

情况通报

2023年2月2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阴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 APP 线上购票平台上发现“3D 眼镜自备或柜台购买”的表述。同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江阴泽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告示内、网络介绍页面及购票信息中均有“3D 眼镜需自备或自购”等内容。

上述两家影院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告诫:3D 眼镜是观看 3D 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 3D 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影院对 3D 眼镜的收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铁拳”行动,持续开展全市影院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中消协:提供3D眼镜是影院义务

今年春节档电影上映期间就有不少影迷反应,部分电影院观看3D电影时将不再提供免费3D眼镜,观众需要自备或者现场购买。

中消协对此做出回应,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基本设备,既然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那么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提供3D眼镜是电影院的义务,电影院应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如不提供则构成违约。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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